「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這原是孫越先生早年咖啡廣告裡的台詞,由於片中自然流露的濃厚人情味,遠比商品本身芬芳香醇,而動人的「分享」訴求,更直指人際關係的核心價值,因而成就了這句流傳久遠的經典。帶來集體感動的分享概念,在網路生活裡自然而然轉化為好文/圖/照片共賞,每當收到附有值得一看內容的電子郵件時,必定順手一轉,寄給通訊錄的親朋好友。但是,即使再動人的出發點,化為行動時還是必須嚴守規範分際,才不至於有違初衷,因為動人的內容,通常都具有相當高的創意,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我們也應該在著作權法所允許的範圍內利用。
利用電子郵件轉寄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內容,因為技術上會將電子郵件的內容整個重製1份,再行寄出予收件人,仍然屬於著作權法所規範的「重製」行為,必須有著作人同意授權或屬於合理使用範圍才可為之。由於收到好友轉寄來的電子郵件,通常是已經經過很多次轉寄,往往原始來源也已經不可考,這時候,要確認著作權人是否有授權轉寄,大概很困難。因此,只能透過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來判斷。如果是登載於電子報、電子期刊或討論版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時事問題評論,且作者未註明不許轉載者,可能屬於著作權法第61條合理使用範圍。若為網路小說、攝影集錦或自製影片等,則應視個別轉寄行為是否屬於非營利使用、轉寄對象是否僅限於個人或家庭等特定之少數人等,判斷是否可能在第51條合理使用範圍內,或依第65條第2項屬於概括合理使用,而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以轉寄書中部分內容為例,如果所寄的是其中最精彩的篇章或橋段,例如公布哈利波特第7集完結篇中被賜死的人物與情節等,即使實際上只有薄薄幾頁,但由於該部分正是賣點之所在,不僅其利用之質具有相當之重要性,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極高,且此利用行為可能造成讀者知道結局就不願購買該書的結果,導致銷售量降低而嚴重減少著作人收益,則縱然其使用為非營利性質,也難認為屬於合理使用。
若是轉寄的對象數量被認定為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除了前述的「重製」的問題,因為是透過網路將他人的著作傳輸出去,所以,還會涉及「公開傳輸」的問題。以「公開傳輸」的方式利用他人著作時,要構成合理使用的機會遠較「重製」來得低,這主要是因為「公開傳輸」透過網路無遠弗屆及幾近零成本的方式進行著作的散布,將使得著作的市場銷售或其潛在價值受到影響的可能性及損害範圍都不斷擴大,因此,建議應該儘量避免一次將含有他人著作的電子郵件,大量轉寄給其他人。至於寄給多少人會被認為是透過網路對公眾提供著作?事實上,「三人成眾」,只要是三個人以上,又不是家庭或其正常社交範圍的人,就會涉及「公開傳輸」的問題,所以,最好避免將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大量轉寄予他人。
此外,即使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例如:有些作者會在著作上標示「著作權所有,歡迎轉載」或「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等方式,明示授權使用者可以轉載或轉寄,在實際從事轉寄行為時,仍應將原有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完整標示,包括:作者、出處、出版單位、授權條件、授權資訊等,因為著作權法第80條之1對於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有另外的保護。若是明知道所收到的電子郵件中,並沒有附隨他人原始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例如:寄件人將作者及出處刪除,沒有一併提供,此時,我們也不應該再轉這封電子郵件轉寄出去,以避免自己須負違反著作權法的風險。
最後,雖然「轉寄」可以說是網路上的全民運動,但所有人都做的事,並不代表一定是合法的事情,「轉寄」的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有部分合理使用的空間,但相信大多數未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轉寄行為,可能都還是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應該從網路使用的習慣著手,其實多數網友轉寄的圖文,多半是他人已張貼在網路上的內容,以轉寄作者網站或網頁的連結取代直接轉寄內容,或是利用內容廠商所提供的轉寄功能,提供內容的轉寄服務,這樣不但可以節省網路的頻寬資源,也可以避免違反著作權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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