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自己買的CD唱片,能不能用自己的個人電腦,將CD唱片中的歌曲轉成MP3檔案?如果將這些MP3檔案,上傳到自己的個人網站上,供自己的親朋好友下載會有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果是放在封閉性的家族網站,只有少數特定人能夠下載,一樣也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嗎?
在網際網路時代成長的網友們,通常都會把自己的個人網頁、Blog、家族討論區等,當作是自己個人生活領域及社交圈的延伸,因此,有很多本來屬於私領域的活動,就會搬到網路上在做。舉例來說,過去會找朋友到家裡來聽音樂,現在則是直接把自己喜歡的音樂,轉成MP3放到個人的網頁,讓朋友直接下載、聆聽;過去會把偶像的新聞、海報蒐集整理成冊,現在則是直接架設偶像的網站,剪貼新聞網站的新聞內容,蒐集網路上找得到的偶像照片,和同好們一起交流。但是由於著作的數位化、網路化的利用,涉及著作權能的行使,因此,也使得網友們在「分享」的同時,也必須先確保自己的安全。 自己合法購買的CD唱片,是不是可以轉成MP3檔案,放在網路上供其他網友下載?由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利用個人電腦將CD唱片轉成MP3檔案,這個行為是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稱,「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因此,屬於「重製」行為。不過,由於是利用自己個人電腦所進行的重製行為,有機會可以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主張合理使用。不過,在適用第51條規定時,還是必須要注意本條的目的在於便利利用人在「家庭內」或「私人」目的的使用,若是為了「散布」或其他公開利用之目的所進行的「私人重製」,可能會被認為並非屬合理範圍,要請讀者們特別注意。 至於將自己重製的MP3檔案,或是從其他地方取得的MP3檔案,放置到自己的個人網站或是Blog上,則又另外涉及「公開傳輸」的問題。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簡言之,公開傳輸包括透過網路主動(例如:寄電子郵件給多數人)或被動(將著作放置在網路上供多數人瀏覽、下載、接取等)地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其中,所謂「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即是國際條約中所謂「對公眾提供」或是一般稱「On Demand」的下載,在這種情形,無論是否有多數人實際連結至伺服器瀏覽、下載著作,只要是使著作處於其他人可以隨時接取、下載的情形,就已經屬於公開傳輸權的範圍。因此,若是將MP3放置在個人網站或Blog上,供親朋好友下載,則涉及「公開傳輸權」的行使,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並沒有明文將這種利用行為列為合理使用的規定,而因為將MP3放置在個人網站或Blog上供不特定人下載,對於著作權人的權益影響很大,因此,也很困難依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前也有高中女學生因為在個人網頁上放F.I.R.的新歌的MP3,而遭到檢察官起訴的案件,請大家千萬要注意。 至於如果透過網路業者所提供家族或是其他可以限制他人瀏覽的網路服務,只提供MP3檔案給特定人下載,是不是比較沒有問題呢?基本上,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謂「公眾」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從文義上來觀察,若是只把MP3檔案放在網路上提供給親朋好友下載,似乎可以認為是「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但筆者必須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這裡所謂「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是以實體的世界,用房子或個人設備作為限制的立法技術,若是透過網路將MP3提供給親朋好友下載,恐怕已經超出立法的原意,仍然有相當大的可能性被認為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喔!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 / 認識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 校園著作權 /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自己合法購買的CD唱片,是不是可以轉成MP3檔案,放在網路上供其他網友下載?由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利用個人電腦將CD唱片轉成MP3檔案,這個行為是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稱,「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因此,屬於「重製」行為。不過,由於是利用自己個人電腦所進行的重製行為,有機會可以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主張合理使用。不過,在適用第51條規定時,還是必須要注意本條的目的在於便利利用人在「家庭內」或「私人」目的的使用,若是為了「散布」或其他公開利用之目的所進行的「私人重製」,可能會被認為並非屬合理範圍,要請讀者們特別注意。
至於將自己重製的MP3檔案,或是從其他地方取得的MP3檔案,放置到自己的個人網站或是Blog上,則又另外涉及「公開傳輸」的問題。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簡言之,公開傳輸包括透過網路主動(例如:寄電子郵件給多數人)或被動(將著作放置在網路上供多數人瀏覽、下載、接取等)地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其中,所謂「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即是國際條約中所謂「對公眾提供」或是一般稱「On Demand」的下載,在這種情形,無論是否有多數人實際連結至伺服器瀏覽、下載著作,只要是使著作處於其他人可以隨時接取、下載的情形,就已經屬於公開傳輸權的範圍。因此,若是將MP3放置在個人網站或Blog上,供親朋好友下載,則涉及「公開傳輸權」的行使,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並沒有明文將這種利用行為列為合理使用的規定,而因為將MP3放置在個人網站或Blog上供不特定人下載,對於著作權人的權益影響很大,因此,也很困難依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前也有高中女學生因為在個人網頁上放F.I.R.的新歌的MP3,而遭到檢察官起訴的案件,請大家千萬要注意。
至於如果透過網路業者所提供家族或是其他可以限制他人瀏覽的網路服務,只提供MP3檔案給特定人下載,是不是比較沒有問題呢?基本上,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謂「公眾」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從文義上來觀察,若是只把MP3檔案放在網路上提供給親朋好友下載,似乎可以認為是「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但筆者必須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這裡所謂「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是以實體的世界,用房子或個人設備作為限制的立法技術,若是透過網路將MP3提供給親朋好友下載,恐怕已經超出立法的原意,仍然有相當大的可能性被認為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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