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宣導


[行政宣導]  有關依私立學校法第57條及大學評鑑辦法第10條規定,遴聘年齡逾65歲之私立大學校長、專任教師時,相關退休、保險疑義一案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030154548號

主 旨:有關依私立學校法第57條及大學評鑑辦法第10條規定,遴聘年齡逾65歲之私立大學校長、專任教師時,相關退休、保險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 明:

一、 查私立學校法第57條規定:「…(第3項)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第5項)第3項第3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75歲為限。…。」及大學評鑑辦法第10條規定:「(第1項)私立大學符合前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一者,其遴聘校長及專任教師之年齡,於本部規定之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一、自訂遴聘校長、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專任教師並得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但校長及績優專任教師年齡上限,不得超過75歲。二、聘任逾65歲之專任教師,聘期不得逾5年,再續聘亦同。其人數並不得超過該校專任教師總額之3%。三、放寬後聘任之專任教師及校長在聘期中年齡屆滿75歲,視為聘期屆滿。四、前3款專任教師,應為助理教授以上,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其基準由大學定之。(第2項)私立大學同時符合前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者,其辦理下列事項,於本部規定之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得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一、大學得自訂遴聘校長及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專任教師並得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但校長及專任教師年齡上限,不得超過75歲。二、聘任逾65歲之專任教師,聘期不得逾5年,再續聘亦同。三、放寬後聘任之專任教師及校長在聘期中年齡屆滿75歲,視為聘期屆滿。四、前3款專任教師,應為助理教授以上,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其基準由大學定之。…。」 二、 各私立大學校院依私立學校法第57條及大學評鑑辦法第10條規定遴聘年齡逾65歲之私立大學校長、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時,渠等退休及保險事宜,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私立學校法第57條及大學評鑑辦法第10條規 定,聘任逾65歲之專任教師,聘期不得逾5年,再續聘亦同;校長、專任教師遴聘年齡不得超過75歲。學校如係續聘校長及專任教師不宜要求渠等人員須先辦理退休,始得聘任。

(二)依私校退撫條例第17條及私立學校法第66條第4項規定,是類人員之私校退撫儲金撥繳責任,除依私校退撫條例第8條第4項第1款由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退撫儲金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不得由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支應)。

(三)依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編製之辦理公教人員保險要保業務報送實務作業「陸、基本資料變更,四、辦理變更基本資料應檢附之附件:(四)私立學校教授或校長延長服務:1、教授逾65歲未逾70歲者,應檢附核定教師延長服務名冊等證明文件。2、校長逾65歲未逾70歲者,應檢附聘書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件影印本。3、教授或校長逾70歲、其他教職員逾65歲者,應檢附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四)依私立學校法第57條及大學評鑑辦法第10條規定,聘任之校長、專任教師在聘期中年齡屆滿75歲,視為聘期屆滿,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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