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
一、一般醫用口罩。
二、外科手術口罩。
三、N95口罩:
(一) 領有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並通過美國 NIOSH 認證或歐規 FFP2 等級等同性國際標準認證者。
(二) 領有第二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並通過美國 NIOSH 認證或歐規 FFP2 等級等同性國際標準認證者。
(三) 其他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之 N95 口罩。
四、酒精:
(一) 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藥用酒精。
(二) 防疫清潔用酒精。
五、領有藥品許可證之乾洗手。
六、額溫槍。
七、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防護衣、隔離衣、防護面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