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職員 平安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如有學生向您反應或發生校園性平事件(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時,請立即以書面或其他方式向本校性平會或校安中心通報,以免因延遲通報而罰鍰。
◆不論當事人是否要進行調查皆須通報,通報不代表進入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