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的圖書館、餐廳、會議廳等,利用擴音器材播放廣播節目或是合法購買的CD唱片,作為中場休息或是晚上閉館時提醒來賓準備離開的音樂,並沒有做任何的營利使用,還需要另外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嗎?
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的權利,除了重製權這類比較容易理解的權利外,對於著作被以公開方式利用(也有稱為「無形利用」),也分別賦予像是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等權利。公開演出權的部分規定比較複雜,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至於誰可以主張公開演出權,第26條規定:「Ⅰ.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Ⅱ.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Ⅲ.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上述的條文確實複雜難懂,我們可以用下述簡單的方式來理解「公開演出權」:
1. 以演出、演奏、演唱、播放等方式,向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傳達著作內容,就是公開演出的行為,包括:以擴音器播放CD、廣播等。
2. 公開演出權僅有「語文」、「音樂」、「戲劇、舞蹈」、「表演」及「錄音」著作享有此一權利。
3. 「表演人」所享有的公開演出權,只有表演時的「公開演出」,若是將表演錄製後再公開演出,不在保護的範圍內。
4. 「錄音著作權人」僅享有請求支付使用報酬的權利,即使事前沒有取得錄音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算是侵害著作權,但事後當錄音著作權人請求時,仍負有支付使用報酬的義務。
因此,學校的圖書館、餐廳、會議廳因為使用擴音器材播放CD唱片或廣播節目,至少會使用到他人的「音樂著作」,也構成「公開演出」的行為,即使是使用自己合法購買的CD唱片,或是直接將廣播節目透過擴音器進行播放,因為購買CD或收聽廣播節目的行為,並沒有使購買人或聽眾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再加上學校播放音樂CD或是廣播節目,並非為了特定活動,而是經常性的使用,因此,成立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的空間相對較低。在這種情形下,建議學校仍然需要另行向管理音樂著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簡稱「集管團體」)或是個別的著作權人洽談音樂「公開演出」的授權。
當然,學校的圖書館或會議室可能整年度都使用特定的幾首音樂作為中場休息或是休館的音樂,例如:費玉清先生演唱的晚安曲,就經常被許多商店或圖書館作為提醒來賓準備回家的音樂,並不是一整年播放不同的音樂,若要向集管團體既有的授權方案取得概括授權(就是所有集管團體管理的音樂皆可使用),可能會覺得成本過高,又不符合音樂使用的實際情形。但若是不使用音樂,單純利用廣播請大家準備收拾書包離開,可能又覺得不那麼友善,此時,不妨試試看向集管團體個別協商,並以學校做為教育機構的特殊身份,洽談特定歌曲的全年使用報酬,相信集管團體也會儘可能配合,以達到推廣著作利用付費的目標。
轉載自經濟部智彗財產局( / 認識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 校園著作權 /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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