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院校的社團活動,是許多人校園生活最美好的回憶之一。午休時間在學校所準備的社團辦公室,利用電視及DVD播放機,播放自影視出租店租來的DVD,和社團好友一起分享,會因為是在學校的社團辦公室播放,就需要取得「公播版」才能播放嗎?是否跟觀賞DVD的人數、場地有關係?幾個人以下觀賞,才不需要取得「公播版」的授權?
相信許多人對於什麼情形需要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什麼情形不需要,會感到相當疑惑。這個問題要回到著作權法有關於「公眾」及「公開上映」的規定來觀察。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公眾」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因此,首先要釐清的觀念,就是所謂公眾,並不是指「不特定多數人」,也包括「特定多數人」,至於什麼情形算是「多數」,原則上只要三個人以上就可以算是多數了。
接下來就是有關於「公眾」的例外規定,就是「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範圍是到什麼程度?由文字的理解,「家庭」內的成員,無論人數的多寡,都不算是「公眾」,例如:同住在家中的父母兄弟姊妹,甚至是比較大的家族同住,基本上只要有法律上血親、姻親或事實上的共同生活的關係,應該都算是「家庭」的範圍內;至於「家庭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其範圍應以在家庭內活動為主,例如:邀請朋友到家裡唱卡拉OK、看電影等,若是在公司會議室放電影、榮民之家播放音樂、朋友一起到KTV包廂唱歌,因為並非以家庭為其活動場所,因此,在解釋上會比較傾向於並非屬於「家庭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但實際上仍應該依據個案的情形,由法院來認定。
大專院校的社團辦公室,通常是位於活動中心的房間,是不是屬於「公眾得進出的場所」,而可能涉及在該場所播放時,需要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8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前述條文中所稱的不特定人,透過前開「公眾」的定義,應該解釋為「特定人或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以外特定之多數人進出之場所」。由前述說明可以了解,社團辦公室雖然有一定程度的封閉性,但是同一社團的成員可以自由進出,甚至非社團的成員,亦可能拜訪或進入,與一般公司行號無異,應該屬於「公眾得進出的場所」,無法被解釋成為「家庭」的範疇,因此,即使是與三、五社團好友一起在社團辦公室觀賞DVD,仍然需要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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