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辦法
馬偕學校財團法人馬偕醫學院資訊發展暨安全委員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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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6月17日103學年度第38次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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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校為推展校務行政資訊化與資訊安全管理,依據組織規程第十四條及教育部頒布之「教育體系資通安全管理規範」,設置「馬偕學校財團法人馬偕醫學院資訊發展暨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條 |
本會之職掌如下: |
第 三 條 |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資訊中心主任、會計主任及、圖書館館長、人事室主任及校牧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學術單位委員由各學系所一級主管擔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本委員會得聘校外資訊專長人員為顧問並報請校長聘任之。 |
第 四 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暨「資訊安全長」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資訊中心主任擔任。 |
第 五 條 |
本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須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可開議。 |
第 六 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