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常見問題

 

Q:學生找工作時,公司會要求學校提供該學生在學成績等資料,學校是否可以提供?

A:學校無從判斷學生是否有到某公司謀職,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學生或學校直接提供給公司。

 

Q:個資法施行後,學校張貼榮譽榜,一律需匿學生姓名?

A:學校為達成教育或訓練行政目的,於其必要範圍內所為獎勵學生行為,如張貼榮譽榜揭示姓名,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20條利用規定,無需過度遮掩姓名,否則有違個資法第1條規定所稱「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意旨。

 

Q:公告欄公告曠課學生名單(學生姓名、學號)有違反個資嗎?

A:有關獎懲之作法,應符合學校辦拉教育行政之目的,供不應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Q:教師公告學生成績於公佈欄,是否合法?

A:對於學生的獎懲、成績等公告,在解釋上由於可能是為了獎勵、鼓勵、警惕等教學及管理上的理由,應該都可以認為屬於「學生資料管理」的目的內利用,因此只要確認利用的方式符合比例原則,例如,對於成績的公告是否僅需出現學號與成績即已足夠,而不需要公告全部姓名,以合於特定目的且適於比例性的方式公告學生個資,即屬個資法上合法的利用行為。

 

Q:網頁上的學生家長區,家長可以查詢學生之個人曠課、操行嗎?

A:學校將學生的缺曠課資料及操行成績提供家長查詢,似為學校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且與蒐集之特定目的(教育行政)相符。惟大學生瞭解自己的缺曠課資料及操行成績,依其年齡及身份,應為其日常生活必需,且滿20歲之大學生已為成年人,不論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均無須法定代理人(家長)之允許,因此大專院校是否有必要將學生缺曠課 資料及操行成績提供給家長查詢,使能達到教育行政指目的?恐有疑義,建議教育部應與 法務部會同對此作出統一解釋,以便學校之所遵循,避免學生質疑。

 

Q:學校為了保護學生,收集學生病史、健康、身份(低收入戶)資料等,有涉 及特種個資嗎?

A:有關病史、健康檢查部分,要看教育部的法規有沒有允許,務必請教育部與法務部協調、確定,以便學校單位遵行。低收入戶並非特種個資。

 

Q:私立學校於實施教育之範圍內,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A:個資法所定之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因此,公立學校如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而具有機關之地位,應屬個資法之公務機關。至於私立學校,雖然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惟私立學校在適用個資法時,為避免其割裂適用個資法,並使其有一致性規範,私立學校應屬個資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
(摘自「法務部102年6月24日法律字第10200571790號書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Q:學校活動(含社團)是否可透過信件寄發給所有學生?

A:學校或社團辦活動可以透過信件寄發通知給學生,因為此舉符合學校教育及成立社團之特定目的。

 

Q:畢業紀念冊上的學生資料是否屬於個人資料?

A:畢業紀念冊上的學生資料是屬於個人資料。

 

Q:學生畢業後是否仍可寄發活動通知?或應該在學生畢業前先取得其同意授權?歷屆畢業生個人資料應如何管理才符合個資法?

A:學校使用校友個人資料還須符合「教育行政」之特定目的,若超過特定目的則不能使用,可能需要在畢業前取得學生授權。

 

Q:老師擔心學生最近可能因閱讀某些讀物而造成行為偏差,所以向圖書館調閱學生的借書紀錄,請問圖書館是否可以提供?

A:借書紀錄含學生姓名、社會活動或其他得以識別學生之資料,此屬於個人資料之範疇。

 

Q:教授要求助理、行政人員或電算中心提供學生資料,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提供?

A:老師因為教學所需(如與學生聯繫課業有關事項、了解學生家庭背景與能力等),可能會需要學生的個人資料。
學校負責保管資料的人員須判斷老師索取學生資料之目的,是否逾越教學必要範圍,以判斷是否提供。

 

Q:系所或系科主任希望知道各老師教學狀況,以做為老師的教學評量、教學評鑑使或其它考核用途,請問相關單位該如何因應、處理?

A:依個資法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該法條所列之情形(例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同法第1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課務組提供老師教學狀況給系所或系科主任,作為教學評量、評鑑或其他考核用途,屬於學校處理及利用老師個人資料的行為,應屬特定目的(教育或訓練行政)之必要範圍,符合個資法規定,因此是可以提供的。

 

Q:若當事人自行公開其特種個人資料,是否可以蒐集與傳播?

A:已公開的特種資料雖然可以蒐集,但是蒐集及利用仍須依個資法織特定目的範圍,也不能任意傳播。

 

Q:新生訓練是否為恰當時機讓學生知道學校可能利用其個人資料的狀況,學校也可一併在新生訓練或註冊時取得其同意授權?

A:除非學校使用個人資料有可能超過教育行政之特定目的,否則是不需要學生額外授權的。
但因為新法增加了「告知」的義務,因此在學生入學時應立刻履行告知義務,詳述學校使用個人資料之範圍用途等。

 

Q:若當事人尚未成年,請問個人資料蒐集需要取得當事人或監護人同意嗎?

A:民法規定,滿20歲為成年。未成年人包括:
 1.未滿7歲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2.滿7歲以上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依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為書面同意,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書面同意,或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雖有上述限制,但民法規定,已經結婚之未成年人,有行為能力。換言之,已經結婚之未成年人,可以自行為書面同意,並無法定代理人代為書面同意或允許之問題。